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促-32051-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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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51號 債 權 人 郭育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家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已有本院113年中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㈡若仍欲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若請求與113年中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相同並敘明重複聲請之原由。㈢確認聲請狀狀頭關於113年度中簡字第129號案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