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促-32108-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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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 債 權 人 許雅貞 代 理 人 林慶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蕙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借據利息、遲延利息:無,不相符)。㈢確認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㈣確認合計327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金27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54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