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促-32109-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09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曾妍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文彬即和旺金屬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廖文彬即和旺金屬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廖文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