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司促-32115-2024120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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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5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蕭大智 債 務 人 余麗琴即王朝盟之繼承人 林甘即王朝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5號裁定, 應予撤銷。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7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王朝盟於112年2月26日死亡,債務人已向本院為拋棄 繼承之表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56號拋棄繼承卷核閱無訛。依前所述,債務人既已合法拋棄繼承,即非王朝盟之繼承人,自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承受訴訟人,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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