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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促-32233-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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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仕東、張歆苹、張正林、張福財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確認本件對債務人等請求事項、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陳罔市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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