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司促-32233-20241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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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仕東即張陳罔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歆苹即張陳罔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正林即張陳罔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福財即張陳罔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陳罔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陳罔市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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