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促-32275-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信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對債務人曾信和請求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等釋明文件。(查原聲請狀漏未附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