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司促-32311-2024112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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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11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涼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 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 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 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亦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又未記載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