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司促-32346-202411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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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6號 債 權 人 馬自安 債 務 人 林圳源 白鳳珠 林倧賢 林芷筠 林憶茜 一、債務人林圳源、白鳳珠、林倧賢、林芷筠、林憶茜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圳源、白鳳珠、林冠岳、林倧賢、林芷筠、林憶茜連帶給付新臺幣240萬元及利息,依狀附借據影本所示借款人為林圳源,連帶保證人為白鳳珠、林倧賢、林芷筠、林憶茜,惟借據上未見有林冠岳之簽名或蓋章,難認林冠岳為本件債務人,故債權人請求林冠岳給付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