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13-司促-32350-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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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0號 債 權 人 張永樞 債 務 人 陳勇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參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4月11日起計算之利息、自113年7月9日起計算之違約金,惟依聲請狀狀附借據影本所示,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9日,債權人請求自113年4月11日起計算之利息、自113年7月9日起計算之違約金,清償日前之利息、違約金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