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促-32477-20241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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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77號 債 權 人 區翠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氏清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補正全部之互助會影本釋明資料。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元之計算式。㈣補正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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