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司促-32479-202411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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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79號 債 權 人 黃俊凱 債 務 人 賴錦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係依據票據關係對債 務人請求,惟查票號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之支票,未附退票理由單,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票號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該通知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是債權人既未提示系爭支票,則不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此部分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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