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促-32581-20241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俊維即黃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俊維即黃建富於109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 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俊維即黃建富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 幣11,842元,而於113年06月09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 ,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471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13,31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 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