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促-32587-20241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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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雅萍 賴柏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伍仟零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標的及數量一、 債務人黃雅 萍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之金額,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柏郡給付之。二、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事實及理由(一) 債務人黃雅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邀同賴柏郡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90,000元(2)3,020,000元整,(1)案期限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21年12月21日止、(2)案期限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31年12月21日止。(1)、(2)案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36、(2)2.3】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餘欠金額照前項約定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其現欠本金餘額及違約金之計算等均詳如附表所列示。茲因(1)、(2)案債務人黃雅萍僅繳本息至民國113年8月10日止。(二)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四)釋明文件:一、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1份。二、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2份。三、催告通知乙份。釋明文件:一、 詳如(四)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5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1128元 黃雅萍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6%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黃雅萍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1128元 黃雅萍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黃雅萍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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