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促-32621-202411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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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21號 債 權 人 許芷郡 債 務 人 郭星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清償代墊款,聲請狀記載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3年10月15日,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Line截圖為郭星辰之釋明資料。(或Line紀錄顯示對話對象顯示為郭星辰身分之釋明資料。)㈡補件本件利息起算日。(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利息應自約定之清償日翌日起算。兩造已就原約定之清償日113年9月30日變更為113年10月15日。)」,雖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嗣具狀陳報,清償日既係民國113年10月15日,利息依民法第229條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債務人應自113年10月16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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