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司促-32622-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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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22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宥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為何?)㈢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8」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本件請求違約金、工本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