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司促-32622-202411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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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22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債 務 人 劉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工本費。經本院裁定命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為何?)㈢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8」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本件請求違約金、工本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具狀陳稱本件請求之違約金及工本費為當時兩造之口頭約定,並無不法。絕大多數契約,無論以口頭或以書面方式為之,均有效成立等語,並更正年利率為百分之十六,惟債權人仍未提出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及違約金、工本費之相關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盡其釋明責任,利息應依法定利率計算,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及違約金、工本費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未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是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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