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司促-32687-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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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立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 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4月1日核貸信用貸款100萬元整 ,扣除手續費3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 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月調)加3.7%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 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 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 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 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 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 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八條第三款)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 (四)債務人於111年2月間及112年11月間分別向聲請人申請 債務寬緩展延共計二次,期間為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 年07月1日止,及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 合計共12個月之貸款利息及本金予以緩繳。現債務人對 上開貸款僅繳款至113年8月1日止,依契約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就前開緩繳期間積欠之利息33,9 20元,聲請人自當一併請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人至今仍 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 寬緩息等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 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 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4777元 李立杰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1日止 年息5.41% 001 新臺幣704777元 李立杰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6.49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5.41%計算之利息。 001 新臺幣704777元 李立杰 。 。 寬緩息新臺幣3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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