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司促-32752-202411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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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懷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吳懷生與亞太電信公司簽立之申請租用門號申請書有效成立之相關釋明資料。(因債務人於94年6月間經法院宣告禁治產生效由黃琴監護,103年8月間裁定改由張花監護)。㈡具狀列張花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張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債權讓與通知曾對債務人之監護人為送達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