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司促-32779-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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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振威 郭守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振威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郭 守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9筆,計新臺幣264,245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郭振威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15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69,750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郭守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7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750元 郭守育、郭振威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69750元 郭守育、郭振威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750元 郭守育、郭振威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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