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司促-32830-202411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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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0號 債 權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黃秀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其共有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債務人占有系爭房地受有利益,債權人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周邊不動產租賃行情,請求債務人返還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新臺幣(下同)53,118元云云。惟據債權人提出之111年12月20日查封筆錄影本,無從確認債務人於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日間占有系爭房地,不足釋明原因事實,且所提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資料距今已逾半年,物件與系爭房地所在位置有異,屋況與系爭房地是否相符亦難確認,不足釋明請求金額,本件已涉及實體爭執事項,而在支付命令為形式審查下,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資料,難認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上開請求權之存在,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53,118元之薄弱心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