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司促-32859-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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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5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宋曉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家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家豪住居 於彰化縣鹿港鎮,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