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司促-32970-20241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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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0號 債 權 人 楊紫嫻 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明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姓名為何?住所地址為何?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邱明德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邱明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等)之請求事項、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㈤提出慰撫金240萬70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