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3219-2024111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9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黎秀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自費同意書及債務人黎秀宜應負擔費用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