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司促-33224-20241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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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4號 債 權 人 林雍智即東馬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補正LINE截圖Betty Tsai為何人?。㈢補正承攬綜合資源回收廢棄物清運之釋明文件資料(如承攬契約書影本、發票或收據影本、債務人簽收廢棄物清運回條)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