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3-司促-33228-20250103-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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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8號 債 權 人 彭國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黎金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 積欠借款之情事,惟依狀附Line對話截圖所示,無法辨明對話對象確為債務人,且歷次轉帳金額不符請求之總額,且轉入帳號亦有不同,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㈡提出Line截圖天天開心為債務人黎金鳳之釋明資料。㈢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每筆借款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仍無法確認Line對話紀錄之對象,及匯款帳戶之全部帳號、借款總額。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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