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司促-33326-20241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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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羅濬豪即羅權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 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二)爰債務人於93年01月0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現金卡額度 新臺幣(下同)4萬元整,額度內循環動用,借款期間原 自95年01月09日至96年01月09日,惟借款期間屆滿時, 如債務人於借款期間屆滿前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 聲請人依規定審核同意調高額度者,本貸款視為以同一 內容續予展期一年並調升使用額度,不另換約(本件最 終可動用額度為5萬元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嗣借 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 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債 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 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 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機動 年息利率15%計付;此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之書面契約 為憑。 (三)查債務人現尚欠聲請人本金48588元整不為繳還,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 之延滯利息。聲請人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大眾銀行登記函、現金卡申請書、繳息明細等均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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