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司促-33348-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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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8號 債 權 人 陳豐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宗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㈡提出具有買受人姓名之統一發票影本(台端所提機車維修明細表客戶為陳志龍)。㈢提出債務人林宗賢(住○○市○里區○○路○段○○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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