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司促-33349-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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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9號 債 權 人 卲人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卲慧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家事事件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 度司家聲字第32號裁定內容給付債權人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624元及利息,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聲請人請求之內容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裁定在案,依上開規定,上開裁定內容既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再就同一請求內容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以,本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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