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司促-33356-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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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 務 人 陳冠宇 陳進興 一、債務人陳冠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萬柒仟零參拾 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②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冠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進興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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