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促-33466-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66號 債 權 人 林景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欣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確認附表所載支票提示日為「113年10月27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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