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促-33467-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67號 債 權 人 劉珊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鎮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釋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為何?(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80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