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促-33467-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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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67號 債 權 人 劉珊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鎮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釋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為何?(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80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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