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促-33474-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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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4號 債 權 人 全國派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恩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美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提出李恩吉為全國派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㈡補債務人林美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㈣提出遲延利息年息10%之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遲延利息之釋明資料。㈥陳報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㈦提出掛號郵件回執之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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