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司促-33587-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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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7號 債 權 人 李明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銓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南投縣南投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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