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司促-33633-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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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 0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證物一),約定借款期限為五年,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5年7月27日止,於撥款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2.68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臺灣銀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目前為1.75%)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訂定,並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二、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不依期還本、付息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113年11月13日) (證物二),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三、惟債務人自113年5月27日起未償還本金及利息(證物三),迄今尚欠本金200,89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證物三)。依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約定,借款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有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催收/呆帳查詢單、借款全部查詢單、利率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891元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自民國113年04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 年息2.685% 001 新臺幣200891元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891元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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