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司促-33703-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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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0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寗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屯區福安路遷離,債務人現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