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3812-2024112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雨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聲請狀上漏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