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司促-34001-20241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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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1號 債 權 人 正順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琛帝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又聲請狀內並無債權人之公司印文,聲請不合程式,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