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3-司促-34003-202501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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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3號 債 權 人 霧峰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謬守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請提出張家瑋為霧峰皇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最新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㈡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謬守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36,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㈣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退回,請提出催繳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該裁定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