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司促-34009-20241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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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9號 債 權 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代 理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佩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利息迄日為何?㈡陳報債務人欠繳租金金額為何?違約金金額為何?㈢陳報本件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提出債務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