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司促-34020-20241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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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2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 務 人 林育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貳萬肆仟參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其中㈡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零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