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司促-34023-20241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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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債 務 人 林俊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