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司促-34190-202412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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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豊仁 債 務 人 許雲明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四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八……」之記載,應更正為「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四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八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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