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促-34200-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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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0號 債 權 人 彭柏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國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㈡提出Line截圖「JC小源」為債務人陳國源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國源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