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4204-202411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4號
債 權 人 陳亭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鶴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自何時日起未按月支付2萬元。㈡陳報請求金額90,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