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促-34212-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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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關東 鄭平祥 張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關東前就讀環球科技大 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鄭平祥、張碧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8筆,計新臺幣256,83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鄭關東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25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04,337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鄭平祥、張碧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337元 張碧如、鄭平祥、鄭關東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4337元 張碧如、鄭平祥、鄭關東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337元 張碧如、鄭平祥、鄭關東 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