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促-34214-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雍欣、林吳秀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雍欣、林吳秀梅聲請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林雍欣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區○○○街0○0號遷離,現設籍於雲林縣○○鄉○○00○0號,另債務人林吳秀梅設籍於雲林縣○○鄉○○00○0號,業於民國111年5月14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林雍欣、林吳秀梅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