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促-34215-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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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哲銘 陳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哲銘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陳清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9,385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07月26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2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45,58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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