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司促-34340-202412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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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 司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宏懋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零伍佰玖拾陸元柒角 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壹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捌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參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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