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司促-34367-2024120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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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7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巴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宇巴內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補正 提出之債務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所載債務人在臺居停留地址所示,其住所係在雲林縣斗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